《中俄伊犁条约》,一般指1881年曾纪泽签订的《中俄改订条约》(又称“圣彼得堡条约”),有时也指被《中俄改订条约》推翻的、1879年由崇厚擅自签订的《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又称“里瓦几亚条约”)。 其中前者是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是清朝与沙皇俄国在圣彼得堡签订的有关归还新疆伊犁地区的条约。根据条约及其子约,中国虽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领土,但仍割让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两份条约的原本均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19世纪60~70年代,中国西北地区发生政治社会动荡,反动封建主在陕西、甘肃和新疆地区建立了若干割据政权。1864年,南疆喀什噶尔回教封建主等向浩罕汗国求助。在英国支持下,浩罕统治者于1865年1月派阿古柏等入侵新疆。1871年(清同治十年),俄国乘阿古柏侵占乌鲁木齐并向东进犯之际,出兵强占中国伊犁地区。1875年5月3日,左宗棠受命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负责收复新疆 。1876年,左宗棠结束北路战事。次年5月,收复吐鲁番。阿古柏服毒自杀。至此,左宗棠西征取得决定性胜利。清政府平定新疆后,于次年派钦差大臣崇厚出使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1879年10月2日(清光绪五年八月十七日),崇厚在俄国胁迫下,擅自签订《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几亚条约》)。主要内容有:割让伊犁以南、以西大片领土;赔款500万卢布;俄商人在新疆、蒙古贸易免税;允许俄经新疆至天津、汉口、西安陆路经商等。由于朝野的反对,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1880年2月29日,清政府正式声明拒绝崇厚所签之约。6月,清政府所任命的驻英、法公使兼任驻俄公使曾纪泽抵圣彼得堡,与俄谈判修订交收伊犁条约。经谈判,曾纪泽和俄外交大臣N.K.吉尔斯签订该条约。
1880年2月19日,清廷颁发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交收伊犁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圣彼得堡。俄方以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嘉峪关一处,新疆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泽为谈判对手,另派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布策来北京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政府获悉吉尔斯和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圣彼得堡谈判复会。在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松花江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辄以“中国若仍不允,则不得在俄再议”相要挟。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在沙俄拟定的《伊犁条约》上签字画押,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主要内容有:①清政府争回了之前划失的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2万多平方千米领土,但仍失去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和北疆的斋桑湖以东地区。②俄在肃州(嘉峪关)、吐鲁番二城增设领事;准许俄在伊犁、喀什及天山南北两路各城免税贸易。③清政府偿付俄900万卢布。该条约重新勘改了中、俄西北边界,明确了斋桑泊(今哈萨克斯坦境内)附近和黑额尔齐斯河一带的边界线。通过该条约和《伊犁界约》(1882.10.29)、《喀什噶尔界约》(1882.12.7)、《科塔界约》(1883.8.12)、《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1883.10.3)和《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1884.6.3)等5个子约,俄将7万多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并入其版图。该条约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也是第一个因中国反对而推翻前约并收回部分主权的条约。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偿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本条约于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条约原本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勘界议定书,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而俄国在华的经济扩张,由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还利用《中俄伊犁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新疆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该条约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给西北边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恶果。
责任编辑:搁 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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