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征原创 >浏览文章
中华民族自古不缺民族英雄,也不乏“汉奸”之徒,其又以近代为甚,文化界尤甚。除抗日战争胜利后极短时期,确以“汉奸罪”论处所惩罚之极少数外,历史“汉奸”则多以史鉴之,而受道德、精神、情感之挞伐。近年来,由于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弱化,社会中甚至出现党内“文化人士”,借历史虚无主义之便,以“学术”名义大肆宣扬反动言论,为反动派——历史罪恶的加害方张目,大兴汉奸文化,致使社会中“汉奸言论” “媚日”之风甚嚣尘上。冯玮即是其中代表。
是“学术之辩”还是“汉奸言论”?
近年来,整个社会特别是文化研究界出现了极端严重的历史虚无主义逆流,借意识形态弱化之机大打出手。他们假“学术研究”之名,利用民众信息的不对称向社会大众公开半公开传播一些断章取义的敌方所谓“史料”,挑战中华民族的道德观、价值观底线,以冲击、颠覆、破坏早已达成的社会共识,美化敌国、反动派对中华民族所带来的难以清算的侵略罪孽和空前灾难,嫁罪于中华民族,为凶残的军国主义日本洗罪。在精神和文化上毒害我同胞,成为事实上的“汉奸”勾当。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学术研究”与“历史虚无主义”的界线呢?
首先,学术研究,是秉承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通过大量未知资料的研究和发掘,使历史事件更翔实、更权威。从而更具对现实的教育、指导意义;而不是去片面挖掘敌国加害方的所谓“独家秘闻”的方式,用断章取义的一粼一爪的所谓“证据”,来试图颠覆整个社会包括事件各方当事者早已达成的社会共识。且有意为敌国、为加害方开脱罪责,把事件的发生责任转嫁到本国同胞,受害方、正义的一方;其二、以上所有行为和言论都是以公开半公开,而非“学术研究”场合,故意把信息传播的受众,扩大到普通民众,并用加害方——敌国极端反动分子的结论和提供的只言片语,误导同胞,为敌国极端反动分子张目。
“汉奸”与“诽谤”
中国历史,汉奸文化可谓源远流长。然用“汉奸”一词来状汉奸行为及言论却并不见长。“中华民国”之前,史上可以《辞海》“汉奸”一词来定义的“汉奸”行为及言论,不胜枚举。然只有少数”有幸”成为国人国史中的“汉奸”,其他,则多名列《贰臣传》之中,结欢于异主,虽有汉奸之实罪,并无追诉“汉奸”之责。近代一来,同胞就唯以“汉奸”一词冠之,略表对“汉奸”行为的愤慨和发泄。历史中,有足够多的例子,在当时、当事,身背“汉奸”之骂名而身首异处的民族英雄,也有行“汉奸”之实而未背“汉奸”之名的例子。因而民国以前,“汉奸”只是人们对出卖本民族利益,或者以为其出卖民族利益的人所进行的道德谴责和情感表达,是基于情感的判定而非“法律”判定。或者说是中华民族为维护本民族利益而在文化上、政治上的宣示。那时,“汉奸”一词在人们的话语体系中,与其他“贬义词”一样被广泛使用。直到“抗日战争时期”颂布了《汉奸惩治条例》,“汉奸”才由一般性贬义词上升为“法律”而成为“汉奸罪”,并因此以“汉奸罪”判处几个当时公认的“汉奸”。也就是说,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汉奸”行为的告诉,都是有其“汉奸”的确证为依据,否则将面临“诽谤”的指控。因而,也就有了以“汉奸”为“原罪”的,诽谤罪存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汉奸”由特定的“法律”罪名,渐渐又恢复到“汉奸”一词的本源上,而与“罪行”相脱离。因此,”汉奸”又同汉语言学中其他的贬义词一样而被民众在生活中大量使用。指斥某为“汉奸”,只是一种状人状事的贬义性情感表达,与使用“阿猫”“阿狗”,毫无二致。“汉奸”词当脱离其“行”含义指控后,其词语的使用就勿须法律“事实”的实证,从而亦脱离“诽谤”与污蔑之虞。鲁迅先生曾公开骂梁实秋先生为:“资本家的乏走狗。”我们是没见梁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来告诉鲁迅先生“诽谤”。用一个情感上贬义词来告诉“诽谤罪”,庶几可笑。比加“强奸”,指控某人强奸某人需要实证,但我们往往指斥“强奸民意”就毫无诽谤之虞。
历史上的汉奸之祸与冯玮“汉奸”之实
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汉奸之祸,应伴随着私有制产生而产生。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侵犯损害民族利益的事件,历史上时有发生。而汉奸文化的盛行则于宋代以后,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为最。然而,至今为止,确以“汉奸”罪而惩处的却只有汪精卫等一干人犯,而历史上的其余“汉奸”,除少数被人们口口相授承受道德情感的挞伐外,则多未被铁定于历史的耻辱柱,这就造成了“汉奸文化”的土壤。与这些政治汉奸相比,中国“文化汉奸”的土壤尤其昌隆,到目前也并未彻底根出。因此,“汉奸”的非罪化并不能使“汉奸文化”与“汉奸”不会产生,汉奸罪的取消,并不必然带来“汉奸言论”和“汉奸行为”的消除,甚至会有加剧之势。
随着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的歪风大行其道,文化界、学术界特别是“史学界”,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使“汉奸文化”甚嚣尘上。这其中又以为日本帝国主义——罪恶的加害方张目的冯玮,更为可恶和猖狂!那么,冯玮是如何为日帝国——罪恶的加害者洗地,而又无耻的把战争罪责强加于受害同胞——中国人民身上的呢?冯玮说,日军在南京凶残杀害我30万同胞,是“因为日军当时未宣战”,因此“不受战争法之约束”。真是奇文共欣赏呵!为日本帝国主义刽子手洗地竟能无耻之尤到如此地步,汪精卫地狱有知,恐已细思恐极了。难道强盗刽子手们不对弱小的被屠杀的人民“宣战”,就可以“合法”进行屠杀而不受追究了吗?日本强盗从来都是不宣而战,难道他们杀人就都“合理”了吗?!难道是那被杀戮的30万无辜同胞自己不好而应受日帝的屠杀吗?!他又说,近代以后的中国历史,严格来说不是历史,而是“政治宣传”;“长期的爱国主义教育”,使“谎言”被当作历史,以致很多人不知道何谓历史…今天的“汉奸言论”,也终将被接受。——由此可见,冯玮对“汉奸”的指斥,是何等傲慢,并不以为耻,反而喜形于色,他很享受自己的“汉奸言论”,更对“汉奸”骂名悉数笑纳。对他来说,“汉奸”并非是对其的诽谤与污蔑,而是褒奖!
任何重大历史事件的论定,都是由当事人依据当事各方的大量细致的信息所形成的社会共识。而冯玮却在远离事件的今天,用加害方——一直希图美化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行径中的极端反华分子的一粼半爪的信息,来推翻和颠覆早已达成的社会共识,并恶毒攻击为“谎言”“政治宣传”等,大肆推销和贩卖日本右翼的战争观和侵略史观,似乎日本的侵略和残暴屠杀是我们同胞“自己不好”。甚至妄言“卢沟桥事变是受中共影响很深的宋哲元部”向日军开枪的结果。噫吁戏,真是无耻之尤!卢沟桥即非中日边界,更非日本领土。日本侵略者把屠刀架在中国人民的脖子上日久,冯玮却不谴责,中国人民稍有不满与反对,在冯玮眼里却就要承担战争的“肇事罪责”,并且要把肇事“祸水”嫁罪于中共头上!作为一个“为史”者,他对日本右翼的所谓“史料”深信不疑,却对其他“史料”百般挑剔与指责,甚至对我民族英雄左权将军的战死,都要加以吹毛求疵的怀疑和指摘,并进而欲达到对中共的污蔑目的。作为一个中国“学者”,实不能用“汉奸”来状其狼心狗肺!
然而,现在正义之士的困境是,面对其令人发指的汉奸言论,由于“汉奸”的非罪化,并不能以其“汉奸言论”而惩处之,只能用“汉奸”来对其行道德的指斥和空泛的谴责。即便如此,还将面临其恶人先告状的“诽谤”指控。何等滑稽可笑。
国法与共产党之家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历史虚无主义者弹冠相庆于因法律的疏漏而得以逍遥法外之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制定的“党员干部处分条例”却如晴空霹雳,给予正义之士以希望,历史虚无主义者以重创!冯玮们本沾沾自喜于法律的空子之中,却不道一张无形的党纪大网迎面罩下。国法不能,党纪何虞!
中共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一切歪曲重大历史事件,和党史、军史的行为必以党纪惩处之。并且已经行动起来,“党史研究部门对反击历史虚无主义不力”的批评,就将是向“历史虚无主义者”发起总攻的动员令。因此,这帮打着“学术”研究外衣,行颠覆、篡改关乎我中华民族死生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历史虚无主义者,终将被重新扔进历史的垃圾桶。(兰博途 反历史虚无主义团成员)
注:本文系西征网独家原创文章,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西征网,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浅浅
透视西方民主真相、解读新闻热点事件、剖析舆情事态走向、更多精彩原创时评。
敬请关注西征网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