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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一致声讨声音中,“港独”候任议员游蕙祯、梁颂恒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10月12日宣誓无效,自该日起取消议员资格。游梁两人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善良的人们以为,叫嚣香港独立,妄图分裂国家的无耻之徒,应当知所进退,有所教训,有所收敛。一场侮辱国家民族的“港独”闹剧,理当至此暂时告一段落。
但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游蕙祯及梁颂恒不仅厚颜无耻在媒体面前百般狡辩,并决定上诉直至香港终审法院。16日,游蕙祯还在脸书(Facebook)上表示,中国政府已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希望英国介入、促使中方履行承诺。
台湾《自由时报》报道,游蕙祯表示,中国政府日前“解释”基本法104条,藉此褫夺民选议员之职,此举或使中英联合声明失效,遂去信英国求援,信件现已送抵英国外交部。游蕙祯说,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称“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她称,中国明显违反附件,此声明乃由中英两国缔结,缔结之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已经生效,而声明也已交联合国备案,当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管。游还称,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所限,违约之申诉仅缔约国可以提出;故唯有去信英国,盼英国介入,促使中方履行承诺,否则声明已然失效,港人英国双方故就此重新立约决定前途。
看到这样的消息,真是既让人觉得“港独”嚣张至此,真是忍无可忍、气愤难当;但细一想,“港独”拿着法律反法律,又让人哑然失笑、摇头叹息。众所周知,香港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明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而此声明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中国政府行使中国国家主权,对自己国内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内政问题。香港回归祖国、中央政府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那一刻起,依据《基本法》治理香港已经当然成为中国的内政!
一个主权国家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在公开场所叫嚣分裂这个国家,而被褫夺公职后,竟然到另外一个国家的外交部喊冤、“告洋状”,寄希望外国政府为自己伸张“正义”。
这样的无耻、无知、无家、无国之辈,全世界罕见!
《基本法》第143条,“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对基本法及其解释,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一体遵循。香港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所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符合法治原则,是保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真正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法治精神。
游、梁闹剧连日来不断遭到来自香港、内地乃至国际上的斥责。10月下旬,通过网络签名抗议的香港市民已达100多万。香港回归以来,中央贯彻“一国两制”的决心坚定不移,“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
香港之所以成为香港,法治精神一直是香港市民共同珍惜的名片。
依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遗憾的是,号称法治之区的香港回归十几年了,在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上却止步不前。
法治不彰,才造成了“ 港独 ”泛滥、占中横行,不肖之徒高叫自己是“香港人”,不是“中国人”!现在民意汇聚,分裂香港、叫嚣独立不得人心,要想还香港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性环境,启动基本法第23条的“反独”立法、势在必行。
只有依法让阴谋分裂国家的之辈付出代价,才是让香港重新回到正常轨道的治本之策!(三体干部 西征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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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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