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山东高院负责人权威解读改判依据。(2017-06-23 新华网)
于欢案牵动着整个中国全社会和法律界的关注。从一审无期到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万千民众和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中,经历了过山车一般反转的审判过程。对于年轻的于欢而言,过去的日子,无论心灵经历了怎样的煎熬,也无论压力多么巨大,但随着二审法官的法槌郑重落下,他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于欢案正义的得来,离不开公众朴素的公平与正义观。一审宣判结果既出,立即引起了公众对于欢的声援。当然公众决非鲁莽行事,于理于情于法,他们所讲也是有根有据的。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尽管不可能对审判有多么的了解,也不可能对法律有多么的精通,但却有着朴素而强大的公平与正义观,对案件结果的合理与公正性,也能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正可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二审结果及过程中很多内容也契合了公众的判断。所以,永远不要嘲笑民众的智慧,也不要低估民众的力量。于欢案证明,民众也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司法裁判既要让民众听得懂,还要契合大众的公平与正义观,真正能够说服他们。不能说服公众的司法裁判,其公正性值得怀疑。
于欢案二审改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结果。二审改判了,那么,是不是说一审就不公正了?问题不可这样简单地去理解。一审判决结果的确有失公正,但并不代表司法的不公正,因为司法审判是一个过程,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原告被告都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直接进行二审。从于欢案来看,问题的焦点就在于,于欢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显然是在这一关键问题认定上出了偏差,适用法律不准确。但可以说,正是由于司法审判的公开性,才给了公众以对于欢案案情的了解,才有了公众和舆论对该案的监督,最终得以二审的改判纠错。因此,于欢案改判,纠正一审错误,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结果。
一样的案件,一样的事实和一样的法律依据,为什么会得出不同的法律判决?我们可以这样说,司法审判不是填空答题,而是一个充分论证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法律也是人来执行的,自然理解上不同的人会有所差异。于欢案一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暴露出了一审起诉书、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具体侵害行为有遗漏,防卫性质认定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硬伤”,也确实也反映了一审法院的审判水平和其他诸多问题,但正义的回归过程,依然是司法顺应民心、勇纠错误的过程,属于司法公正的过程。也说明,不能因为司法过程中的偏差错误,而否定我国的司法公正。
无疑,无论国内外,再公正的司法,也难免出现不公正、甚至是办错案的问题。于欢案能够及时纠正,回归公正,可以说成为当前我国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与司法公正的一个范例,彰显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也启示我们: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司法公开,要善于接受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司法审判,既要严格遵循法律精神,也要注重回应公众的关切,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契合点,让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与司法公正得到有机统一。这样,司法公正也才是完整的。(贾合祥 西征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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