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6月23日上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判决书中的“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冷逐渐静了下来,回归到了客观与理性。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考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设若执法者只是注重法律的刚性而抛弃天理人情,就必然会把法律置于尴尬的境地,也必然会引发社会诸多的质疑。
不出所料,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结果一出,便即可在朋友圈刷屏了,刷屏的背后是舆论的哗然,哗然的特征是群情激昂,激昂的本质是愤懑与不满。亦是因为如此,有人言称:“于欢案得到重视,舆论发挥了很大作用。”“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
法律惩恶扬善、公平正义的宗旨毋庸置疑,但能否真正让法律体现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却是对法律执行者的考验。从这一点来说,山东聊城中院的法官们深陷舆论风暴并不值得同情。因为他们既没有抓住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没有对大众舆论的焦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跟进回应,所以才会被讥讽为“机械化、教条式的审判”,才会遭遇“无期”被改判为“5年”的啪啪打脸。
法律,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伦理人情民意人心。公正的裁判往往是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的。办案机关要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就必须做到既要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的核心事实搞清楚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而后方能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消弭误解、打消猜忌,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
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全面实现了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公正裁判形成在法庭,并且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既体现了严格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广泛诉求,因而被盛赞为“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而它所带来的警示就是: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坚持做到严密细微、质证无暇,并认真审视案件中的特定情境、伦理尊严。所以,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既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更是一堂法界职业素养的教育公开课。(李吉明 西征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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