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案例再次引发全民关注——网民瞿某某兜售侮辱英烈的贴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网店经营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英烈名誉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祥在最后陈述时强调:“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
该案判令一出,主流媒体跟进报道,网友纷纷跟帖表示,坚决支持法院判决。网友留言:“民族英雄岂能恶搞,不严惩对不起为新中国牺牲的英烈。”
一段时间以来,在文化娱乐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过度娱乐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备受关注,近些年来,“过度娱乐化”甚至逐步演化为对英雄烈士的消遣和娱乐。个别人士或团体自觉正义不过是虚拟之物,看不见、摸不着,还是娱乐性感官刺激最为实在。在他们看来,原本严肃的英雄事迹索然无味,肆意改编更为合群,加之,一些境外机构出资鼓噪改编,攻击、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逐步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在彻底否认英烈事迹的舆论环境中,很多人的价值观产生严重问题,消遣娱乐英雄烈士的毒害作用已逐步显现。
英雄烈士被侵害的形式是多样的,有的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肆意诋毁、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有的滥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进行广告宣传,有的把英雄烈士宣传画册上的图像截在网络上进行涂鸦等,但这些侵权行为的共同特点是,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
当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被侵犯时,如何制止侵权行为,亦或长久、持续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往往成为舆论关心的焦点。面对“公民言论自由与利用自由行诋毁英雄烈士之实”的现实窘境,学界普遍关心,当前的民事法律环境能否有效回应和解决,未来的民事法律又该何去何从。因此,笔者认为,研究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来看,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事法律没能对英雄烈士特有的人格利益进行专门保护,当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被侵犯时,往往按照一般人的人格利益受侵犯加以处理,侵权者普遍存在为获取现实利益不惜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而不被处罚的侥幸心理。为引导社会预期,纠正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不法行为,我国《民法总则》明确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专有保护,后在总结保护和救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8年出台了专门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我国有了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主线性法律。
相比过往,目前我国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法律环境已大大改善,然而,我国系统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仍处于起步阶段,《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等保护努力并不能一劳永逸,很多具体规则仍需不断改进,以便形成更加稳定、有力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法律保护环境。如,仍存有英雄烈士范围在民法上认定模糊、公益诉讼主体存在单一性、法律形式尚有改进空间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仔细研究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理应受到持续关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不法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敢于亮剑,坚决打击,以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构筑英烈保护的责任体系,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诚如法官所言: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
责任编辑:夏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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