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惨剧,更是一个让人愤怒的话题。
一个以残忍的手段奸杀一名十岁的女童,居然被以所谓的投案自首为由,逃过死刑的惩处,这不是小说,也不是日记,而是血淋淋的事实。
案件回顾
广西灵山十岁的受害人杨女(当地一小学四年级学生)的爸爸因为见义勇为去世,小女孩特别懂事。2018年10月4日中午,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并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百香果获得32元后,她却在回家的路上离奇地失踪,从此再无音讯。
杨女失踪后,家人及当地警方多方寻找一直无果。直至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涉嫌杀害杨女并已被抓获,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女的遗体。据当地媒体报道,受害人的遗体被发现时下身赤裸,明显受到性侵害。
经查,案发当日,与受害人同村的男子杨某看到杨女独自外出心生邪念。遂对其施暴但遭到受害人极力反抗、大喊,凶犯生怕事情败露,将受害人掐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受害人苏醒后,凶犯怕其认出自己,残忍地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抢走身上的32元钱后抛尸。
经鉴定,受害人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死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性侵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凶犯及其家人认为,一审太过严厉,太重,为了能活命,他们提出上诉。于是,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判决:有自首情节,死缓!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判决量刑不当,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好像凶犯不投案,警方就无法破案,所以才认定其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改判死缓是否合法?网友有话说!
如皋老猫:此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却因为一个所谓的自首就可免死?如果他强奸杀害的是法官家的10岁的女儿,他们也会这样判吗?另外,为什么受害人名字是全名,罪犯就变成杨某,媒体你这是在保护谁?
忆夏之城:强奸幼女一条就死罪,还致死!罪上加罪,可以判两个死刑了!凭什么死缓???!!!
清风有杏随春暖:女孩的父亲见义勇为去世,母亲单独抚养五个孩子。孩子为了减轻母亲负担卖百香果,挣了32块钱然后被害。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和二审判决结果又是什么?我太愤怒了。底层人的权利就该这样被践踏吗?
亦秋ye:强奸犯杨某?被害女童杨晓燕,这么注重强奸犯隐私??
sdxg-Yj:对恶魔仁慈,谁又对受害者仁慈呢?
打酱油的洪七公09029:好榜样,杀人自首就行了,随便杀
向阳_98043:强奸未成年人就该立即死刑!为什么总是要给他们机会,谁给受害人机会呢?杜绝社会直接死刑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然谈什么保护未成年人?人死了你自首就可以不死?她求你放过她的时候你又在做什么?
这起案件的改判,确实令很多人难以理解。对这种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性侵儿童案件,就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如果连这种犯罪都不死,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这样的判决还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有很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但是,良知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
责任编辑:夏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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