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我国,国外一些国家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法律保护起步早,历史更为悠久,它们法律保护的一些经验也有借鉴意义。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以弘扬爱国主义为己任,把珍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作为本国及其国民重要的精神追求。很多国家都会有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立法,本文只选取一些法律保护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介绍。
美国
众所周知,美国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很多方面都有比较有力的法律支持,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也不例外。就法系而言,美国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判例法国家,其很多法律规则都是通过判例和法律习惯产生的。但即便如此,美国仍有很多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成文法。在这些成文法里,很多规则也是在判例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美国是一个注重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他们很重视英雄。据不完全统计,自美国独立战争以来,美国多次参加参战人数超过万人的对外战争。多次大规模的战争自然会有较多的英雄烈士,这是美国大力推崇立法保护英雄人格利益的基础。美国对于英雄烈士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阵亡者的抚恤优待制度,二是英雄烈士的牺牲以后的概况性综合利益。第一类主要涉及国家层面,不直接与民法保护相关联,本文就不再加以论述,第二类直接关系到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荣誉等人格利益,是本节讨论的焦点。
从民法角度说,人格利益是英雄烈士牺牲后最为重要的综合性利益,它是生者人格权在死后的延续。于死者而言,财产毫无意义,只有名誉、姓名等人格利益与之陪伴,因此,美国多部保护英雄烈士牺牲后综合利益的法规,都着力制止侵犯英雄历史人格利益的行为。
如,美国《国民警卫队侵权赔偿法》、《涉外赔偿法》等,都规定了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赔偿办法。再如,美国在本世纪初制定了《爱国者法案》和《全国追思时刻法案》,并于2006年开始施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这些法案条款虽有所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都明确禁止任何人从事损及英雄烈士形象等人格利益的行为,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嵌入美国的爱国主义教育之中,深入到美国的民族精神之中。《爱国者法案》扩大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明确纪念日,并对纪念设施这一重要人格利益给予同等保护;《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有损英雄历史尊严的行为,对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侮辱、诋毁等)需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罚款。
在美国各政要或公权力机关都倡导自由的背景下,《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为保护英雄烈士特有的人格利益,特别规定,葬礼前后的一个小时,英雄烈士公墓进口处九十米范围内,是禁止游行示威的,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并被处以罚金,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足见美国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之重视。而《全国追思时刻法案》主要是通过立法肯定英雄烈士的献身精神,并通过具体规定引导公众纪念英雄烈士;公众有权要求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或干扰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停止侵害。
在美国,除联邦统一的法律外,各州还有很多自己的民商事立法。在很多州,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允许被继承的,这种保护力度之大,可想而知。按照这一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有继受性,死者的人格利益和家庭利益无法分离且影响到社会。因为美国认为死者人格利益受损会祸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因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受损,其亲属乃至社会都会受到影响,他们拥有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权。
俄罗斯
目前,俄罗斯也逐步建立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俄罗斯的立法之路是曲折的。早在苏联时代,苏联就有一些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规,但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苏联解体,俄罗斯承接了苏联的主要政权,为树立新国家的威望,俄罗斯建国之初也存在一些否定苏联历史甚至否认英雄烈士的行为。
但是,政治渐渐平稳的俄罗斯认识到英雄烈士的重要性,为促使俄罗斯人民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充满爱国之心,俄罗斯加大对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立法,从军事保障、倾斜性授勋、确立纪念日、保护纪念实施、照顾英雄烈士遗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人格利益等各个方面多管齐下,强化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法律保护。俄罗斯立法规定“不得损害英雄烈士尊严,不得亵渎英雄烈士遗体(遗骨)、骨灰,不得损坏其墓地(葬身处)和纪念设施”,这是与我国《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第185条)最为接近的一个规定,明确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及侵犯后需承担的民事等责任。
近些年,俄罗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事法律保护体系虽日趋完善,但其英雄烈士多指战争中献身的军人,保护对象稍显狭窄。且相对于美国而言,俄罗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仍较为分散,相关规定偏笼统。
具体来说,俄罗斯在《爱国烈士纪念法》、《军人地位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法》等也详细规定了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所有现役和曾经服役的军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或利益,这些法律无不对英雄烈士的尊严进行特别关注和保护,都强调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要求侵权者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另外,俄罗斯颁布实施的《卫国烈士纪念法》明确规定了英雄烈士保护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烈士纪念日,强化对英雄烈士公墓、纪念碑等追忆、缅怀设施的保护等;对违反《卫国烈士纪念法》保护英雄烈士权益(人格利益等)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德国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精细、历史悠久,法律环境较好,其英雄烈士等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立法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德国法律认为死者具有一定的人格权,虽然这里的人格权同我国立法的人格权不尽相同,并非指单纯的只有人才有的“权利”,但其将权利的概念用于死者上,具有一定歧义。德国的人格权其实揭示的还是人格利益,只不过,它把生者人格权在死者的延续,认为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与人相关的权利”罢了。关于死者人格依附的是权利还是利益,这是一种学界争议,本文已采纳我国主流观点,使用“人格利益”的概念,这里就不在赘述这一问题,在介绍德国立法时,用人格利益代人格权。
在德国,公众人物去世后,其人格利益会受到直接保护,因人格利益具有权利意义,故死者的人格利益可由继受的生者行使。德国法律认为,保护人格权(利益)已经跨过人的权利能力而存在。按照德国法律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被侵犯时,死者作为人格权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但其家属(或继承者)能够作为信托人,把死者的事情看作自己的事情。英雄烈士曾作为重要的公众人物,其去世后,人格利益自然能够由其家属(或继承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维护,这种保护力度显然是巨大的。同时,当家属(或继承者)不愿意或不能行使权利时,同样能够援引公共利益条款,由国家机关代为行使。由此可见,即便不考虑国家代为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单就家属(继承者)都可以主动行使保护权利就比我国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要广。
在德国著名的“玛琳案”中,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法律可以直接对死者的精神性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而财产性人格利益可以以“继承”的形式加以保护,这一判决推动了德国民法的发展。在德国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而言,不管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的人格权,其都是由“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方面构成的。具体到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上,侵犯财产利益的,其家属或继承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犯精神利益的,不仅家属或继承人可以主张权利,公权力机关也可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名誉等,只不过公权利机关没法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财产性)民事赔偿责任。
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方面,美国、德国、俄罗斯的立法相对成熟,走在世界前列,它们都有多部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民事特别法。这些国家立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并在之后的岁月里不断改进。
这些国家的立法都珍视英雄烈士的形象和荣耀,并以“有效维护、弘扬这些形象和荣耀”为出发点,目的在于通过对英雄历史的法律保护,树立有助于国家品质、社会公益价值的社会环境,提高本国国民的整体凝聚力,发挥法律对爱国主义的引导作用。通过研究这些国家的民法保护情况,可以认识到,虽然这些国家也注重对一般死者、和平时期献身者的保护,但是几乎每个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部门法,都更深刻地展示出法律对战争年代献身的军人的关怀,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国外关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初衷,或许与军人、部队、战争相关。
除了美国、德国、俄罗斯以外,英国、法国、韩国、匈牙利等国也有与其相似的民事特别法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而且,这些国家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都有相应的单行法。如,韩国明确立法规定,侮辱或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匈牙利民法典》规定,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事关社会公利,不仅仅是私权,也有公权的性质,必要时,将由该国检察长代表国家行使(原告)起诉权;匈牙利法律还有关于死者名誉等人格利益保护的专门规定,这些亦可以用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匈牙利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间接条款。
责任编辑:水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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